台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組織章程 2008.03.10
第一條:本組織章程依據台中市政府各級學校教育志工隊實施計畫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組織定名為台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教育志工隊(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三條:本隊依法成立,以結合學區內之人力、物力等資源,義務協助台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學 校)照護學童推展校務為宗旨,志工隊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四條:本隊隊址設於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71號台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內。
第五條:本隊依隊務之需求,歡迎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,經隊員之推介,提幹部會議同意,並經學校核 備得成為本隊隊員。隊員為志願榮譽職,應以榮譽、團結為職志;行為若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其他規 則辦法者,且足以危害本隊團結、榮譽情事者,經提幹部會議,依其情節輕重分處停止或撤銷隊籍之 處分。
第六條:本隊隸屬於學校,業務接受輔導處之指導,設榮譽隊長一人、輔導隊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、隊長一 人、副隊長一人、各組組長及副組長若干人,隊員依其意願並配合實際需要予以分組。
(一)榮譽隊長:敦聘家長會會長夫人擔任之。
(二)輔導隊長:隊長卸任後接任,任期以二年為限。
(三)顧問:由卸任之輔導隊長、副隊長及對本隊有特殊貢獻者擔任之。
(四)隊長:深諳本隊隊務具領導協調能力,其熱忱品格受肯定,經隊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二年,連選 得連任一次。
(五)副隊長、各組組長、副組長:由隊長遴荐,經隊員大會核備後聘任之。皆應出席幹部會議,不得委 託出席,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自動辭職。
第七條:本隊隊部編組及任務如下:
(一)隊長:對內綜理隊務,對外代表本隊,主持或出列席各項會議及協調、處理隊務事宜。
(二)副隊長:襄助隊長處理隊務,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其代理隊長至新隊長產生 止。
(三)組長:擬定該組工作計劃與組員工作輪值,及隊務執行、協調、聯繫等事務。
(四)副組長:襄助組長,組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,由其代理組長執行任務。
第八條:各組職掌如下:
(一)活動組:辦理本隊研習、聯誼及文康、進修等各項活動。
(二)圖書服務組:協助學校圖書室書籍之整理、借還及學生閱讀課外讀物之指導。
(三)教具服務組:協助學校教師有關教學(含體育教學活動)器材之維護與借還。
(四)交通服務組:協助學校學童上、下學路隊秩序及安全之維護與指導。
(五)資源回收組:協助學校學童資源回收工作之輔導。
(六)課業輔導組:輔導個案學生課業之督導。
(七)總務組:負責本隊各項經費收支造冊等事宜。
(八)行政文書組:志工行政業務協調(含輪值編排)及本隊文書之處理(公文之收文、發文、會文歸檔 和會議之記錄)等事項。
(九)園藝組:協助學校校園之美化綠化環境等工作事宜。
(十)幼稚園組:協助學校附屬之幼稚園各項前開活動事宜。
第九條:本隊於每學年期初、期末各召開一次隊員大會,並邀請校長、家長會長及各處室主任列席指導,由隊 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會中應進行隊員表揚及各組工作報告、檢討、建議、選舉(選舉活動於期末隊員 大會時辦理)等,經大會作成決議後,送交本隊及學校相關單位參考辦理。
第十條:本隊得由幹部三分之二之連署建議或隊員三分之一聯名請求,經幹部會議之決議通過時,隊長應即召 開臨時隊員大會,並報請主管機關(學校)核備。
第十一條:本隊每月召開會議,由隊長召集,副隊長、各組組長、副組長出席,討論各項工作事宜,並邀請校 長、家長會長、榮譽隊長及相關處室主任列席指導。
第十二條:各組得依實際需要,經隊長授意,與學校相關處室協商或聯誼辦理各項活動。
第十三條:本隊經費來源,除市府編列活動經費外,得依活動計劃於學年初向學校或家長會提出年度預算計 劃,經審定後,辦理各項活動,並得接受各社團或社會人士之捐贈。
第十四條:本隊各項經費收支,配合學校會計單位依法辦理。
第十五條:本隊行政及會計年度以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。
第十六條:本組織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變更時亦同。